西藏藏医药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结合西藏藏医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藏藏医药大学。学校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圣陶南路90号。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性质:公办省(区)属高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院校。办学层次:1、博士研究生教育2、硕士研究生教育3、本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六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由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西藏藏医药大学2026年度普通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学生除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源外,其他学生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政府引导、市场为主。
第九条 我校招收的藏医学(地方专项、边境计划)为普通本科批次,有关计划性质、报考条件、投档要求等按“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为准。特别提醒:我校招收的藏药学、护理学、中(藏)药制药等专业毕业后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第十条 2026年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共计450人,面向青海、甘肃、四川、云南、西藏5个省(自治区)投放。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厅统一领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招生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实际需求,除市场营销专业外,藏医学、藏药学、护理学、中(藏)西医临床医学、中(藏)药制药专业核心课程以藏语授课为主,建议无高中藏文基础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2026年所有招生专业均设置藏语文单科成绩要求:藏语文成绩须达到科目总分60%及以上(卷面满分150分需90分及以上;卷面满分100分需60分及以上)。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除行业规定外);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身体要求:按照教育部、卫计委(原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适量录取符合国家录取标准规定的残疾考生。报考护理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含170CM),女生160CM米以上(含160CM)。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到我校药学相关专业,包括:藏药学、中(藏)药制药学,请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五条 相关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具体以公布专业的备注为准。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为:录取批次按各省区公布的批次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原则。学校对于各省区规定的加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各个批次录取分数线按各省区的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按照招生计划数1:1提档,对于平行志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分数相同时,理科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确定先后顺序,文科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若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但服从专业调剂,将其随机录取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直接予以退档。
第五章 录取方式
第十八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九条 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厅〔2003〕95号)规定,我校住宿费收费标准为800元/年,学费标准为3300元/年。
第七章 资助体系(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为保证学业优秀、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了“奖、贷、助、减、免”的助学体系,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藏医药大学网站学工处学生资助栏目网进行查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负责部门:学校招生委员会、学工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
邮政编码:850000,咨询电话:0891-6376076,
传真号码:0891-6339855,
电子邮箱:xzzyydxzjb@163.com,
校园网域名:http://www.ttmc.edu.cn/。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大学的合法权益,西藏藏医药大学纪委对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
举报电话:0891-6387220(不受理咨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藏藏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热忱欢迎广大考生报考西藏藏医药大学。